梁某某违法发放贷款案
案情介绍
被告人梁某某在任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员期间,于某年月日至某日,办理借款业务时,违反借款制度,先后三次向没有提供财产抵押的某市旅运商务有限公司(个体企业)发放月中抵押贷款共人民币300万元。同年某月日,当该公司逾期贷款本息尚未清还时,被告人梁某某又应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的要求,再次违反规定向该公司发放月中贷款人民币200万元。该公司将其中的人民币300万元归还前三次的借款,余款人民币由该公司花完。案发后,虽经被告人梁某某和信用社多方追讨,只收回贷款人民币20万元,其余贷款及利息无法追回,给所在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法律问题
梁某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讨论要点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认定和处罚
问题解说
本案中,被告人梁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所谓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梁某某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等)和个人都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本案中,被告人梁某某身为中国农业银行某市支行下属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信贷员,符合本要件。
本案中,被告人梁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是贷款,即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贷款既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外币。发放的如果不是贷款,不能构成本罪。
本案中,被告人梁某某的犯罪对象为贷款,符合本要件。
本案中,被告梁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于其非法发放贷款行为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是出于过失,行为人实施的发放贷款行为本身,则是出于故意。
本案中,被告人梁某某明知借款人无财物抵押仍予以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符合本要件。
本案中,被告人梁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本案中,被告人梁某某身为信贷员在办理发放贷款业务时,玩忽职守,不按照有关的金融法规办事,不履行自己的职责,在明知借款人无财物抵押的情况下仍违规操作,先后三次向借款人发放月中抵押贷款共计人民币300万元。又在该借款人尚未清还贷款本息时,再次违反规定向该借款人发放月中贷款人民币200万元,以致最后给本单位造成贷款本金人民币#&%万元及其利息无法追回的重大损失。符合本要件。
综上,被告人梁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依我国刑法第186条之规定,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对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问题结论
本案中,被告人梁某某在办理发放贷款业务时,违反金融法律规定,在借款人无抵押的情况下违规发放贷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